近期,中山市市鎮兩級衛生監督所開展了學校教室采光照明“雙隨機”專項監督工作,發現個別學校教室存在采光照明不達標問題,已督促限時整改。
案例一
市衛生行政執法人員對某小學進行“雙隨機”監督檢查時,發現該校一年級教室的照明燈數量為6盞、均無燈罩,不符合《國家學校體育衛生條件試行基本標準》中 “教室照明應配備40瓦熒光燈9盞”、“教室照明應采用配有燈罩的燈具,不宜用裸燈”的規定。
市衛生健康局認定該學校上述行為違反了《學校衛生工作條例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,依據該條例第三十三條給予該學校警告的行政處罰,并責令限期改進。
案例二
市衛生行政執法人員對某中學開展監督檢查時,發現該學校高二年級教室的窗玻璃顏色為深灰色,未設置黑板局部照明燈,不符合《國家學校體育衛生條件試行基本標準》中 “窗戶應采用無色透明玻璃”、“黑板照明應設2盞40瓦熒光燈,并配有燈罩”的規定。
市衛生健康局認定該學校上述行為違反了《學校衛生工作條例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,依據該條例第三十三條給予該學校警告的行政處罰,并責令限期改進。
根據《學校衛生工作條例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,學校教學建筑、環境噪聲、室內微小氣候、采光、照明等環境質量以及黑板、課桌椅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。
第三十三條規定,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、第七條和第十條規定的,由衛生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進。情節嚴重的,可以同時建議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。